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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朵朵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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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谈录》记载,南宋时福建有个叫连静女的姑娘,与邻居书生陈彦成相好,母亲不同意,限制了她的人身自由,有一天晚上,陈彦成偷偷潜入静女家,互诉相思之情,结果被静女母亲抓住,送官囚禁。

    在清代嘉庆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父亲打死与人私奔的女儿,案发后,司法机构判男子绞刑,判父亲杖刑。嘉庆帝得知后,认为女儿罪有应得,免去了父亲的刑罚,并且令刑部删去了这方面惩罚家长的规定。

    由此可见,从先秦时期到明清,家长对子女婚姻干涉的权力是越来越大的,而礼教对女子的要求也是越来越严苛的,女性个人的权力一步步被剥夺,最后只能依附于男子存在,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古代婚姻从议亲到成婚的整个过程,基本上都是由媒人代表主婚人进行的,可以说媒人是婚姻的必备条件之一,从唐开始,“媒妁之言”和“父母之命”一样被写进了法律中。

    如果男方家里欲和看中的女方家里结亲,就要先请媒人口头或书面向女方家里求婚,如果女方家里有意,就将自己女儿的庚帖,也就是写有生辰八字的的帖子交由媒人带给男方。

    男方请人占卜二人的生辰八字是否相合,如果相合,就互换定贴,确立婚事,一般定贴上都会写明男女双方的聘礼嫁妆的数目。

    虽说是一家有女百家求,但实际上在求亲的过程中,男方还是占有主动权的,他们可以选择向谁家的女子求婚,也可以在媒人求婚,拿回女方庚帖之后,决定是否和女方结亲,如果有更好的选择,或发现女方有什么缺陷,男方完全可以以八字不合为由拒绝结亲。

    议亲成功之后,就是定婚,也称定聘,也就是男方向女方赠送聘礼,正式确定婚姻关系,收了聘礼之后,女方便不可反悔。唐代法律便规定许嫁女受聘财而悔婚者,杖六十,婚仍如约,若女方悔约更许他人,则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女归前夫。

    但是对于男方悔婚似乎没有什么具体的惩罚,即使有,应该也很少有人为此告官,毕竟自家女儿被人悔婚并不是什么光彩之事,如果宣扬出去,毁了名节,以后便再难说亲了。

    然后就是成婚了,定好日子,迎娶新娘到夫家,古代娶亲的时间和现在不一样,是在黄昏时分,所以才有洞房花烛夜之说。

    新娘到夫家之后脚不能着地,或一路铺毡毯,或由丈夫一路抱进举行婚礼的礼堂,然后拜堂成婚。和我们现在在影视剧中看到的不一样,拜堂并不是一拜天地,二拜父母,夫妻对拜。

    在古代有记载的拜堂,单纯是指夫妻交拜,新郎和新娘互相行礼,表示敬意,意味着二人合为一体,正式成婚。

    而拜天地和拜父母则是在成婚后的第二天,也就是洞房花烛夜之后才进行的,不仅如此,还要拜家庙,告诉祖先,新娘从今以后就是夫家的人了。

    有趣的是,闹洞房并不是现在才有的习俗,而是自古有之。在新人进入洞房,揭了盖头,饮完合卺酒之后,就开始了闹洞房。

    闹洞房的习俗从汉代就开始了,闹的方式和我们现在大致相似,逼迫新人做一些不堪入目的动作,或逼迫新娘回答一些男女间难以启齿的问题,如果新人推辞,便用鞭棍打人,或酗酒闹事,新郎被打伤甚至至死者不在少数。

    更有甚者,闹洞房时要求夫婿与至亲回避,一群男子戏弄新娘,肆意上下其手,甚至撩开新娘衣服用针刺皮肤,脱鞋量脚等,强迫新娘做不能做的事情。

    试想一下,新娘在出嫁之前,是清清白白的女儿身,甚至连男女之事都不大懂得,在新婚之夜却被一群陌生男子当做依门之妇般肆意调戏侮弄,是何感受?原本想象中美好浪漫的新婚之夜却要遭受如此侮辱,对新娘来说简直就是一场噩梦。

    闹洞房结束之后,才是新婚夫妇二人的亲密时刻,而此时也是对新娘的最后一场考验。新娘身下会放一条白毛巾,二人行周公之礼后,新郎要查看有无落红,如果有,证明是新娘是清白忠贞的,如果没有,即使不被休回娘家,以后的日子也不会好过。

    在有些地方,新娘出嫁回门的时候,夫家向娘家送烧猪则说明新娘的处女之身无疑,娘家人脸上有光,认为自己家的姑娘未辱门户,如果没送烧猪,则被视为奇耻大辱,这位姑娘以后在娘家也抬不起头来做人。

    古代男人的人生四大喜之一的洞房花烛夜对女人来说,并不是多么值得期待或浪漫的事情,反而是要怀着一颗惴惴不安之心,经受一次次的考验,最终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从此彻底失去了自我,冠以夫姓,成为面目模糊的“某某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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