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过程中,33表现出了一些贪婪和动机不纯的迹象。
她对阿义的冷漠和数百万的投资使情感纠葛进一步复杂化。
阿义的行为虽然有些极端,但他的爱是真实而纯粹的。
然而,阿义和33都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
他们陷入了互相伤害和贪婪之中,最终导致了悲惨的结局。
“这个男人存在会影响自己的前途,看来……看来……留他不得……”33心里这样想。
“我现在心里很乱,看来只能明天去散散心了,铁定山就不错……”33自顾自用很小声说话。
阿义听到这样说,心里记下,失魂落魄的离开。
为了让自己能够安安心心的过上“富家千金”的日子,她以散心爬山的理由把阿义勾引到了郊外,待二人爬到山上后,33拿出包里早已经掺了毒药的水给阿义喝,嘴边还一直温柔的念叨着些让阿义舒心的话。
“我想通了,似乎和你在一起的也不错。”33饱含深情的看着阿义。
阿义看着递过来的水,没有任何防备地喝下了,几分钟后,阿义便觉得浑身无力,瘫坐在石头上。
见时机已经成熟,33用尽全身力气,一把将蒋来义推下了悬崖。
本以为自己就此解放了,但没想到很快阿义的尸体就被悬崖下河边的住户发现,而巡捕根据排查,很快锁定了嫌疑人33。
就这样,33被立案调查,面对铁一般的事实,33供认不讳。
33实施的行为仅仅是让阿义来和自己一同爬山,尽管她内心有其他的想法,但这个行为并不对阿义的生命安全有现实的威胁,因此此时还并没有着手。
如果此时阿义因为什么原因离开,那么一定不能认定33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其杀人行为并没有“着手”。
“骗喝毒药”的行为,此行为后果就算不能直接致蒋来义死亡,也一定会让蒋来义失去反抗能力,从而让手无缚鸡之力的33能够完成杀人行为,对阿义的生命安全已经造成威胁,“对法益产生了紧迫现实的危险”。
因此,从她欺骗阿义喝下毒药时开始,她就已经正式着手实施犯罪了。此时,如果阿义被他人救下,或者毒药并没有发生作用,33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阿义喝下后,33放弃犯罪,并且对阿义施救,则33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推下山崖”,这也属于杀人的着手行为,和前者的喝毒药是一样的,都会导致最终结果的发生。
因此如果推下山崖后死亡,则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推下去后,恰巧毒药不致命,且阿义被山腰树枝挂住而没有死亡的,她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尽管第一次执行她并没有死亡,但是同样还需要二次执行。面对法律,自己犯下的错,就一定需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念之差,33没有过上有钱人的日子,反而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故意杀人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为数不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直接判处死刑的罪名之一,这也是法律对公民生命权利的维护,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的严厉惩罚。
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因此,任何事件,一旦涉及到生命剥夺,无论什么理由都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