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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章 法不容情,法亦有情!(求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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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秦落衡融入大秦社会有段时间了。

    也知道一些常识。

    秦朝根本就不讲什么‘一女不事二夫’、‘夫死守节’这些封建礼教观念,在这时候,再婚、丧偶的女性,也根本不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压迫。

    这时代的人贞操观淡薄。

    宣太后摄政几十年,先跟义渠王闹了那么多风流事,老年还结识了新欢魏丑夫,嬴政之母赵姬跟吕不韦和嫪毐的那点破事,也是人尽皆知。

    秦国王室尚且这么糜乱。

    何况民间。

    正因为为此,嬴政即位后,也是大加鼓励‘净化社会风气’,严厉打击乱(伦)行为和婚外性行为,甚至还推出一个贞妇巴清,但对于未婚和丧偶的依旧是不加以任何限制。

    但既然问到自己。

    秦落衡也认真思索起来。

    令史昌既然把这起案件单独拎出来,想必这个案件是有一定说法,但他思来想去,却是想不到哪里不对。

    只能起身道:

    “我赞成讲的判罚。”

    “不孝罪最重的处罚为弃市,只是这名妻已经丧偶,她的行为虽然有些不检点,但明显罪不至死,所以当从轻处罚。”

    “即黥为城旦舂!”

    “另外这名妻还犯了‘敖悍罪’,因而当判处完刑。”

    “所以整合一下判罚。”

    “这名妻当剃去鬓角,罚为刑徒‘舂’!”

    说完。

    秦落衡就眉头一皱。

    他脑海突然闪现一抹灵光,似乎是想到了判罚那里不对,不过这抹灵光来得快去得也快,没等秦落衡反应过来,就已经淡忘了。

    秦落衡摇摇头。

    却是没能再想起是哪里不对。

    听到秦落衡的话,沈顺脸色有些难看。

    他冷哼一声,拂袖坐回了位置,他明显对秦落衡的回答有意见,不过秦落衡直接无视了。

    他才不将就这些儒生。

    大秦自有律法在,一切按律令即可。

    “你们判处的罪行,跟廷尉府最初拟定的一致。”令史昌这时开口道:“但真的对吗?”

    众人问道:

    “敢问令史,哪里不对?”

    “定罪完全按照律令,也合乎情理,不知何处有问题?”

    令史昌沉声道:

    “你们有疑惑正常,若是不细究,你们的判罚,跟绝大多数官吏的判罚一致。”

    “法律问答讲‘不孝弃市’。”

    “假如父活的好好的,子三天不给他吃饭,这儿子该怎么判?”

    史子答道:

    “自然是判‘弃市’。”

    令史昌又问:“那要是父没了,儿子三天不上坟祭祀,又该如何判?”

    众史子迟疑一下道:

    “祭祀只是形式,不能算犯罪。”

    令史昌接着问道:

    “那欺负活着的丈夫和欺负死掉的丈夫,那个更重?”

    众史子道:

    “自然是欺负活人,人都死了,你就算想欺负都没法欺负,那怎么去定罪。”

    说到这。

    众人也感觉到不对了。

    令史昌道:“秦律规定,通奸讲究现场捉奸,‘捕奸者,必案之校上’。假设现在丈夫因为当官住在官府,妻子红杏出墙,丈夫听到风声跑去捉奸,没捉到,怎么判?”

    众史子面色稍滞。

    惊疑道:“按律捉奸得现场捉到才算,丈夫没有捉到,那就拿不出通奸的确凿证据,那......这妻其实不算犯罪。”

    令史昌道:

    “好,记住你们的说法。”

    “你们都认为欺负死去的父比欺负活着的父罪行要轻,欺负死去的丈夫比欺负活着的丈夫罪行要轻。”

    “回头再来看这个案子,这名公士死了,其妻才和人通奸,即便这也算‘欺负’丈夫,那么欺负死去的丈夫,是不是当比欺负活着的丈夫罪行要轻?”

    众人当即沉默。

    令史昌继续道:“既然按律捉奸没捉到不算犯罪,那她的姑(婆婆)等到事后才来报官,这就等于没能抓到现行,这算不算犯罪?”

    众人哑言。

    令史昌道:“既然如此,那判她剔去鬓角,去当刑徒舂,这个判处是不是太重了?”

    众人面面相觑。

    他们起初并没觉得自己的判罚有问题,但经令史昌这么一反驳,也是发现自己给的判罚并不当。

    至少是重了!

    听完令史昌的解释,秦落衡也是恍然大悟。

    令史昌沉声道:

    “你们或许觉得我是在狡辩。”

    “你们却是忘了,大秦律令的立足点是人。”

    “律令的确是密而繁,但义务和责任却是分的清明。”

    “这个案件,我与你们判罚根本的冲突,在于家中有人死亡后,身为家属,履行的义务是不是当消灭一部分。”

    “这才是核心问题。”

    “你们近些天的确读了不少律令,但你们可知为何官府还特意分发了《法律问答》?”

    “原因就在于此!”

    “世人皆言‘法不容情’。”

    “在我看来,‘情’之所以不为‘法’所容,是因为‘情’超过了‘法’所允许的范围,但在‘法’允许的范围内,‘情’也是可以存在的。”

    “法亦有情!”

    “而这就是《法律问答》存在的意义!”

    “《秦律》为秦吏根本,《法律问答》则为秦人请命之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尔等切莫顾此失彼。”

    众人连忙起身,躬身长揖道:

    “史子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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